泾川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的原则;

(二)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审批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全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调查、审核、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是指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未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农村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重度残疾人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

第五条  临时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子女就学费用较高,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临时救助:

(一)隐瞒或扩大事实,或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拒绝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二)具有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经常出入酒店、歌厅等高档消费场所,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

(三)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家庭矛盾、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法定赡(抚)养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赡(抚)养义务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因洪涝、干旱、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困难,不纳入临时救助,其救助按照《泾川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按照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进行救助。一等15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给予实物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情况特殊,确需救助的,经县民政局认定后,一个年度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但救助总额(或实物折现)累计不得超过一、二、三等标准之和,即3000元。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基本生活状况,以及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三)其他与救助有关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按照个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四级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具体为:

(一)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对困难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加注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民政办工作人员入户复查,汇报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并加注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召开局务会议审批,按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等次的救助。

第十二条  对特别紧急的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简化救助程序,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先予救助,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经县、乡(镇、街道办)、村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办)、村及时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在政务、村(居)务公开栏内公布救助政策、救助程序、举报投诉电话等,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救助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对象到县民政局领取救助金(或实物)。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以下办法筹集:

(一)省、市、县按照总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的比例安排预算;

(二)省、市、县财政的临时性投入;

(三)本级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民政局都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衡预算。县财政局按规定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县民政局应当追回救助款物,当事人两年内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或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审查、不上报,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擅自申报、审批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泾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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