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并办理提取业务。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需要提交的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内提取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新楼房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经市(或县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的)、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按契税完税证日期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租房提取的,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4.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供市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原件也应提交中心)、继承人身份证。

13.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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