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一)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泾工商处字(2017)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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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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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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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泾川县鸿科塑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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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620821200004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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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田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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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且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的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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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泾川县鸿科塑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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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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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存留,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泾 川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泾工商处字(2017)153号
当 事 人:泾川县鸿科塑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620821200004328
负 责 人:田鸿科
经营场所:泾川县荔堡镇问城村北头社
经营范围:废旧地膜回收加工、销售*
2017年8月29日上午,我局注册登记股转办交:泾川县鸿科塑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报告2014/2015/2016年度企业年报,且停止经营长达1年有余。执法人员立即上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此案。
现查明:泾川县鸿科塑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泾川县荔堡镇问城村北头社。该企业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6月30日前未向我局申报本企业2014、2015、2016年度的企业年报材料,期间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给该企业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均未找到相关人员;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去经营场所核查,均未找到当事人田鸿科;近期,执法人员与问城村委会衔接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初,已停止开展经营活动,属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事实收集到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市场预警警示通知书二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一直未找到当事人,且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活动。
证据三:荔堡镇问城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未开展经营的事实和时间。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的事实。
证据五: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公示2014/2015/2016年度年报。
证据六:泾川县国税局便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向国税局登记且未缴纳税款。
证据七:泾川县国税局便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向国家税务局登记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属实。
证据八:企业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4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已被他人使用。
证据九:甘肃法制报公告一份,证明我局对吊销企业的听证公告送达方式。
证据十:泾川县广播电视台播放记录单一份(四页),证明我局对吊销企业的听证公告送达方式。
泾川县鸿科塑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企业年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将证据材料及调查终结报告等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将《泾川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泾工商听告字2017﹝97﹞号),在甘肃法制报总第2666期第6版和泾川县广播电视台同时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如有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该企业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县局案件核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泾川县鸿科塑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L09020039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27090200005 27090200020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