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6〕10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6〕68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1+4”工作方案》、《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泾川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专项建设基金、债券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甘肃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的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四条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统筹管理。县广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县级投融资主体,办理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等资金的承接业务。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县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接受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中长期政策性和开发性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六条省、市发改委审核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投资计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七条县广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及确定的年度资金需求,向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

第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投资规模,按比例补助和配套资金。

第九条县政府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整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共同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方式支持安置区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应坚持“精准管控、公开公正、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贷款由县级统筹使用,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进行,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资金由县发改局负责建立专账,进行报账管理;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及金融机构贷款由县广惠投资公司负责建立专账,进行报账管理。

第十三条报账程序

(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报账程序:

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经项目实施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核签字。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2.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发改局,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指标。

3.县发改局收到指标后,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

4.项目实施乡镇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资金使用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持报账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

5.县发改局根据报账人报送的申请单和报账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

6.县财政局接到《直接支付申请书》和项目报账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直接支付到报账人账户,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二)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报账程序:

1.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经项目实施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广惠公司审核签字。审核合格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广惠公司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建房补助由广惠公司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实行预付制,预拨资金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按照实施进度进行报账。

2.预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报账人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取审批表》,报送县发改局、财政局、广惠公司审核后,由广惠公司按照支付流程拨付资金。报账人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有效报账资料申请核销报账。

3.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资金申请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按程序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前期工作后,提出申请,按该项目总投资的30%预拨资金;完成工程量60%以上时,按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申请报账(包括预拨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除预留5%质量保证金外,对剩余项目资金可全部申请报账,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由乡(镇)政府申请,广惠公司拨付。

第十四条报账资料

(一)建房补助报账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批复文件、资金兑付花名册及公示照片;资金兑付花名册应明确农户姓名、家庭人口、身份证号、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联系电话、农户签名。花名册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非贫困村由包村领导签字)、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字确认。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报账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单项设计批复、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发票原件、预算及决算报告、监理资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对比公示照片及项目公示牌照片、施工单位资质等资料。

第十五条报账资料经县发改局、县广惠公司审查并支付资金后,县发改局留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报账原始凭证;县广惠公司留存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报账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报账人要据实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报账资料,按程序审核签字后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县发改局为项目资金监管部门,会同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采取日常调度、重点抽查、专项稽查、审计验收等方式,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一)县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审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申报、对接、监管。

(二)县扶贫办按照精准脱贫要求,负责审核并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方案审查、项目验收、项目监管。

(三)县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对中央预算内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决算情况进行审查批复。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五)县监察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报账支付、验收决算等环节的管理责任,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九条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报账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量,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报账资金的;

(二)冒名顶替侵占、转移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六)不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及公示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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