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公告

根据《中共泾川县委 泾川县人民政府〈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泾发〔2017〕16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的规定,现对以下17台承压燃煤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泾川县质监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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