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的补充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1:定西、武威、平凉、天水四市2015年PM10浓度较2013年分别上升41.7%、37.8%、20.2%、17.9%。

责任单位:城关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整改目标:县城区空气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在2016年基础上进一步改善,2017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l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85微克/立方米和4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一氧化碳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每年达到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

完成情况: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和《泾川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紧紧围绕“控排放、控扬尘、控散煤、控车辆、严管理”五项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六张清单”制度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办法,加大违法问题查处曝光力度,持之以恒抓常见效,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今年1—10月份,县城区PM10平均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指标均控制在目标值之内,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值之内。全县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未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安全事件,全县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问题编号2: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县质监局   县工商局   县商务局  县工信局   县公安局

整改目标:建立泾川县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开展煤炭市场整顿,确保无劣质煤进入市场。

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具体工作,制定印发了《泾川县煤炭经营和煤质监管问题整改方案》,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煤炭经营和煤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煤炭经营和煤质监管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了煤炭经营及煤质监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共同抓的责任体系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同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煤炭经营和煤质管控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多方配备稽查车辆及办公设备,为煤炭经营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煤炭专营市场已全面建成并落实了经营主体,18个二级配送网点全部通过县级验收。

问题编号3: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县工信局  县能源局  县商务局   县工商局

整改目标:全县商品煤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完成情况: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方案,压实了整改责任,细化了工作任务,明确了时限要求,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共同抓的责任体系,实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格局。今年以来,市级监督抽查共抽检我县煤炭样品10批次,第一季度抽检2批次,1个批次不合格,第二、三季度分别抽检4个批次,合格率100%。

问题编号4: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县水务局

整改目标:对全县泾、汭河流域所有砂场、石料厂、疏浚点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关停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对采砂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有效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专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调度协调,多次进行现场督查检查,建立了“县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实施、部门乡镇联动、通力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凝聚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整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清理用地协议等措施,分类施策,挂牌督办,逐一销号,依法对泾汭河川区采砂厂、石料厂、疏浚点开展集中整治。目前,泾汭河川区原有的19个采砂厂、18个石料厂、11个疏浚点,已全部整治到位。

问题编号5: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完成情况:我县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煤炭、地热水、矿泉水、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等。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砖瓦粘土、建筑用砂。在砖瓦用粘土开采过程中,我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现有3户砖瓦粘土企业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督促严格按照方案进行采矿及恢复治理。同时,加大对采矿企业监管,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采砂项目,河道采砂秩序良好。目前,泾汭河川区原有的19个采砂厂、18个石料厂、11个疏浚点,已全部关停整治到位。

问题编号6: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完成情况:坚持把加强大气污染治理作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50号)要求,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考核兑现目标责任书,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和明显好转。今年1—10月份,县城区PM10平均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指标均控制在目标值之内,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值之内。

问题编号7: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完成情况:坚持把加强水污染治理作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务实求效的原则,制定了《泾川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相关部门职责任务,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促使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和明显好转。今年1—10月份,泾河泾川段出境断面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100%,全县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泾川县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2日,共5天。

受理部门:泾川县整改办

联系电话:0933—3329638

联系地址:泾川县安定街2号

                  

 泾川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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