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影响儿童健康成长,而且影响全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近年来,国务院、省、市、县高度重视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县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面制定了相关法规政策,开展了排查摸底,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关系到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到农村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准确把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政策规定,以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留守儿童数量,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父母监护,家庭尽责。落实父母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障留守儿童权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政府主导,部门共管。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教育、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关爱保护和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标本兼治,全民关爱。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村委会、群团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三、切实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属地责任。县上制定出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村委会要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并及时汇总排查信息,建立一人一档、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为精准关爱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村委会要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向乡(镇)人民政府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重点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管护,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妇女做“爱心妈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乡(镇)、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与父母互通电话、视频聊天提供便利。

(三)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寄宿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认识;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措施,增强留守儿童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学生之家”,配备必需的电话、电脑、图书和文体器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知识、拓展视野、互通信息的平台。强化班主任的管理监督责任,班主任至少每个月要通过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电话联系、家庭走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强化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和兜底救助责任。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监护监督等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

(五)强化群团、社会组织关爱服务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包括其他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四、不断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相应保护。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工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严格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保障政策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和妇联、残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三)发挥阵地作用,强化能力建设。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精准扶贫、双联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紧密结合,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场所,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爱心驿站”等阵地的作用,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照料需求。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激励问责。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限期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重点给予奖励。

(五)积极营造氛围,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乡镇政府、村委会要通过组织政策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监护人全面知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重视家庭、关爱孩子、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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