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甘政发〔2013〕84号)和《平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4〕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全县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政务公开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考核、评议、报告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县信息办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乡(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考核、评议、报告,并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机构。
第七条 县财政局要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县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政策规定文件类。
政策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类。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等。
(三)决策类。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
6.政府财政审计结果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8.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标准、实施及监督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11.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2.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
13.救灾款物、救济、社会捐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四)审批类。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
(五)民生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等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4.提供水、电、燃油、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物业等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情况;
6.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7.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公共安全类。
1.食品药品安全及公共卫生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
2.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及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及效果等;
3.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情况;
4.防灾减灾尽职履责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灾、抢险救援等情况,防灾减灾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并重点公开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特别是惠农有关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耕还林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救助救济、社会捐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政策的兑现落实情况;
(七)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活动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开政务活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平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平政发〔2011〕156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活动进行审查。
对政务活动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局确定。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采取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政务活动,具体是:
(一)电子政务类。县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网站及各类便民热线电话等;
(二)会议类。主要采用政府新闻发布会、各类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评议会等有关会议;
(三)媒体类。县电视台,并积极探索使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互动交流媒体;
(四)指南类。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手册、卡)、电子显示屏等;
(五)场所类。县政务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专业性服务大厅。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活动,应当自该活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务活动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务活动的,应当采取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以及电子邮件、网络等其他形式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活动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活动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务活动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政务活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登记。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除当场不能够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申请公开活动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活动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公开活动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被申请的部门、单位不掌握申请公开的公开活动的,应当告知掌握该政务活动的部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活动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编制、公布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务活动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活动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到对乡镇、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不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评价、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5日前,向县信息办报送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县信息办每年3月31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监察局或县信息办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具体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平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平政发〔2013〕68号)进行责任追究,由县监察局或者县信息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活动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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