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快速、准确地查找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平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县政府领导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政府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县政府人事任免;

4.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政府工作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行政审批、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信息;

14.扶贫、教育、医疗、促进就业等民生实事实施情况;

15.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进一步明确各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公开内容要依据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及时调整并发布。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泾川”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将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也可以登录“中国·泾川”门户网站查阅有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1.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泾川县城北新区(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邮政编码:744300

联系电话:0933—5928319

2.县政府各部门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其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泾川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平凉”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泾川”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按照《平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七)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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