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泾川”、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积极稳妥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范围内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事件,称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发生30人以下的游行或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 ①100人(含)以上罢工;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游行或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③3家(含)以上用人单位员工共同发起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④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程度尚不严重的。

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 ①100人(含)以上游行或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②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③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自杀、自残倾向的;④围堵、冲击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

第三章  处置原则

第三条  坚持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章  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指挥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宣传部、政法委(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信局、交通局、信访局、工商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卫生局、广电局、总工会、属地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是:决定启动县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决定劳动保障应急资金的启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治安保卫组、调查处理评估组、宣传报道组。其各自的分工及职责如下:

1.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工信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乡镇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组织对典型、重点监控企业的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负责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

2.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综治办、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为组长。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指挥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法纪教育和引导及公共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3.调查处理评估组:由人社局牵头,县法院、经贸局、工商局、财政局、司法局、总工会和属地乡镇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评估企业生产、财务资金状况,调查核实劳资纠纷的性质、原因、金额及事件主要责任人,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4.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播电视台、其他新闻单位驻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外公布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

第五条  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县政府办:综合协调、监督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县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劳资纠纷突发性事件性质认定及依法处置工作的综合政策导向,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4.县公安局:负责在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疏散纠纷员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和配合做好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对恶意欠薪事件立案侦察。

5.县法院:负责事件诉讼处理法律途径的引导和快速受理,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和保全,冻结帐户,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6.县司法局:负责事件预防的法制宣传,指导事件的依法调解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7.县工信局:根据应急需要,联络用人单位,组织协调企业有关人员,做好正面的疏导解释工作,并提供调配应急物资。

8.县人社局:协调、指导和具体负责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调解、仲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调查核实劳资纠纷的性质、原因、金额及事件主要责任人,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相关人员的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劳资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0.县信访局:做好劳资案件的信访接待,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

11.县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登记情况,并根据事件实际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用人单位进行依法干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2.县财政局:保证财政应急专项资金的到位,协助调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参与事件处置方案的制订。

13.民政局:对于打工收入低,或用人单位存在、用人单位已结清工资,但因其拖欠导致打工者已花光收入,向用人单位讨要误工费无果,或用人单位事实破产关门,企业法人代表逃匿,且打工者无亲友接济的无钱、无用人单位、无依靠的“三无”工资拖欠受害者,按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必要的人道主义救助。

14.县建设局:负责建筑企业的民工群体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相关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并迅速到达事件现场,尽快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具体处置方案。

15.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中的伤员救治。

16.县总工会:开展事件现场职工的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负责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职工谈判代表的现场推选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

17.县广电局、县广播电视台: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外公布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

18.属地乡镇及相关工业园区:提供用人单位的综合情况,做好重点监控企业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预防工作;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上报,迅速派员前往,严密控制事态发展,与有关单位密切联系,并提供属地后勤保障支持。

第五章  预防措施

第六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对外公布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电话(3328209)和各乡镇、县总工会的热线投诉电话,由各乡镇、各经济主管部门及工业园区配合做好广大职工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知悉依法投诉举报的内容及受理程序。

第七条  实行值班制度

各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安排人员值班,详细记录举报投诉情况,耐心引导,及时处理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资预警机制

有关乡镇及工业园区和建设部门,在全面排查群体性劳资纠纷隐患的基础上,建立监控企业名单,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实行监控。对隐患严重的单位,要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健全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全县范围内认真落实,确保按照工程合同价3%的标准到位,有关乡镇要安排一定资金建立二级应急专项资金。

    第十条  建立企业主劳动保障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和外来务工者法制教育制度。

    每年由人社局办一至二期企业主劳动保障法制教育培训班,由总工会每季度巡回指导检查一次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并将培训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社局备案。

第六章  事件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报告程序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用人单位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可同时向县公安局、总工会报告;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向县政府领导及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事态控制和调处情况应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原因、事态程度,涉及人数、金额,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调处进展、事件报告单位等。

第七章  事件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由属地乡镇牵头,司法所具体负责,通过调解途径就地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事件发生后,基层司法所和派出所应积极协调配合,乡镇或工业园区负责人应立即到达事件现场处理,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如有过激行为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 当事态逐步扩大,难以控制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领导和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配合当地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做好员工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结束后,属地乡镇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和依法、公正、快速就地解决的原则,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联动,进行妥善、迅速处置。

1.事件发生地乡镇或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 县应急指挥部,并通知当地派出所立即赴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同时,属地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迅速率司法所等有关人员赴现场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县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通知有关部门。县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迅速到达事件现场,对事件和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事态程度和事件等级,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同时按报告程序向上级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后,立即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分析会,对事件迅速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后,宣布启动应急预案,部署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治安保卫组要迅速组织人员进驻事件现场,维护秩序,严密控制事态,对事件参与者进行引导、劝导和教育,对犯罪分子依法采取强制处置措施;调查处理评估组要迅速组织人员进驻事件现场,认真详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想法,听取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全面掌握事件的性质、原因、用人单位资信、财务收支情况,确定事件主要责任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迅速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待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处理方案后,调查处理评估组具体组织实施。

3.遇用人单位负责人外逃或企业经营不善及其他变故等原因,双方无法达成处理协议的,调查处理评估组应迅速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详细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通知法院冻结财产,是否准备启动破产程序,是否启动欠薪(临时)应急专项资金先行给付程序。

第十五条  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当发生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后,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稳控工作,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县政府要迅速组织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并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平凉市政府,同时抄报平凉市人社局。

                 第八章  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特事特办,及时处理善后事宜,对事件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件平息后,劳资纠纷调查工作在10天内完成(含形成处理协议或方案);先行给付在30天内完成;结案在60天内完成(含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预案修订

县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县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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