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方便、快捷的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款规定,经研究,从即日起辖区内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时,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预售合同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企业根据销售情况自行调节分批次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首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由相关企业指定法定代理人负责,以规范文件随附件材料报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审批,审批通过后转交不动产登记大厅1号窗口权籍审核室进行房屋落宗,开展权籍调查测绘等工作。以上工作完成后登记中心依次序通知商品房预售企业或买受人提交房屋销售合同、预售约定书等申请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附: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申请表》;

3、《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房屋落宗涉及的其他必要件。

 

电话:0933-3325639

地址: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