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泾政办发〔2015〕9号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和《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县水保局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本县境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 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 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 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水保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征收。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水保局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县水保局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县水保局负责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水保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水保局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水保局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县国库。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由县水保局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县水保局要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具体用途如下:

(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

(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

(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

(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七)县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县水保局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县发改局商县水保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水保局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等涉及水土保持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专项清理,取消了原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和防治费。今年9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而我县于1995年7月15日《关于发布<泾川县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泾政规发〔1995〕5号)文件已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相关要求,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相关法规保障《水土保持法》实施落实。为此,我们根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和《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拟定了《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条款说明

《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节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主要说明了发布《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二章 征收,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计征方式、收费标准及免征条件。征收范围为在县境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计征方式共分为四种:(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征收标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文件中第二条的四项收费标准执行,即:(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征收。

第三章 缴库,共三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库原则及方式,坚持就地缴库的原则对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县国库。

第四章 使用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用途。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说明了违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于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及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及相关情况。

 

附件5

关于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

 

草案名称: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泾川县水保局

审查单位:泾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审 查 人:杜明涛  杨俊平  卢 昊

审查日期: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6日

审查依据:

1.《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14〕58号)

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

3.《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4.《泾川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审查意见:

2014年11月20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后(以下简称《办法》),立即组织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该《办法》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1.《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县水保局如实报送……等资料。”;第二款中“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建议修改为“县水保局负责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

2.《办法》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县水保局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县国库”。

3.《办法》第十六条“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保局填写‘一般缴款书’”建议修改为“由县水保局填写‘一般缴款书’”。

4.《办法》第二十条“其中,......,由县发改局商同水保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修改为“其中,......,由县发改局商县水保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办法》中的“县水土保持工作局”、“县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部门”、“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和“县水保局”等表述建议统称为“县水保局”。

6.《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议删除“1995年……同时废止”。

7.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之规定,建议删除《办法》第二十九条。

8.《办法》第三十条应写明具体施行的日期,即: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

9.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中“第X章……”、“第X条”应使用黑体字体;页码应使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建议起草单位对《办法》中的文字表述、标点符号、排版等进行认真校对。

建议起草单位依据上述审查意见,对该《办法》认真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县政府。

 

 

                       泾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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