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意见》和“1+17”方案,深入开展千名干部挂职精准扶贫行动,为选派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挂职的第一书记提供工作保障,现就泾川县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经费为省财政为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严格程序”的原则,主要用于第一书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为:

(1)党的建设方面支出。按照工作职责,第一书记主要是协助村级党组织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工作,主要用于党建工作宣传、开展党内活动、党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2)学习考察方面支出。第一书记任职期间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统一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学习费等方面的支出,按照《泾川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泾办发[2015]4号)实报实销。第一书记驻村期间的下乡交通费、伙食补助等由原单位参照有关文件执行,不得由该专项经费报销。

(3)日常办公用品支出。第一书记驻村期间日常工作学习、产生的公共服务和商品支出费用。主要包括购买纸笔、电脑耗材等办公用品和印刷费、水电费等费用,不得用于购买桌椅、电脑、文柜、灶具、床、被褥等固定资产支出。

(4)开展帮扶工作支出。由第一书记根据确定的帮扶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开展的制定发展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工作调研、技能培训、便民服务等工作产生的费用。

(5)订阅党报党刊支出用于订阅重点党报党刊和第一书记开展扶贫的工作有关的报刊支出,不得订阅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

第五条  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的报账程序是: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和县委组织部提供的第一书记名册,将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拨付到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用帐户,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第一书记日常工作经费支出。所有经费支出票据要由第一书记、所在村党组织书记、乡镇财务工作人员、党委副书记审核把关签字,乡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  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党委对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的监管负主体责任,落实专账记载、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挪用挤占,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对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乡镇、温泉开发区每半年对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支出进行收集整理,填制报账备案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并接受随机抽查。

第八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要根据工作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规定,提前向所在乡镇提出资金使用报告,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此项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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