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16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泾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2、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4、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分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武装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气象局、县文广局、县电信局、县旅游局、县水保局、官山林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第六条  职责任务

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人员变化及时变更指挥部成员;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泾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报批、资金筹措,争取国家投入,并监督执行。 

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糖和煤、电、油等重要原材料以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生产、采购和供应,必要时提出动用储备物资的建议。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调派公安消防队员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重点林区森林防火措施,督促并协助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组织运输部门,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及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县卫生局主要负责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迅速赶赴火场,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

县农牧局主要负责全县林农交错地带的火灾预防及扑救工作。和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牲畜和森林资源安全。

县气象局主要负责气象遥感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等气象服务。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市、县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助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文广局主要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按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录像,并及时、客观、准确地进行报道。

县电信局主要负责森林防火的应急通信调度。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有关森林防火通讯事宜,保证火情信息畅通无阻。

县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县武装部主要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及时组织协调驻泾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作好县境内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游客安全,名胜古迹的保护。

县水保局主要作好田家沟等10大重点流域的森林防火及全县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官山林场重点抓好国有林区的森林防火,组建专业森林防火队伍,以备全县应急需要。

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解决和处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应急联动机制

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1)跨越省、市、县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国有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3)危及森林重点火险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国家军事设施、电力电信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扑救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6)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县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召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成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发布森林火灾消息。

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预测、预警

第八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乡村设置的护林站(点)、观察台、了望哨以及林区、林缘区的村社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报告村委会、乡镇林业站,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预警

乡镇、村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根据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机联网,及时获得监测通报的林火热点图像,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火场所在地护林防火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森林火灾等级与预警级别比照: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特大森林火灾I级。

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预警发布: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由乡(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重、特大森林火灾(Ⅱ、I级)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级按程序发布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分级响应

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发生火情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火灾时,乡镇级扑火前线指挥领导小组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布防图,提出处置意见。6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要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3、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乡(镇)、林(农)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每日7时、15时前,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总后,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火灾发生后,相关乡(镇)、村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要综合利用了望台观察、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2、扩大应急

县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兄弟县区及平凉军区、武警请求支援。

第十四条  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当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协调配合的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当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片扑火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本区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工作。

第十五条  特殊森林火灾的处置

1、当森林火灾发生在省、市、县交界时:①县防火办应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将火情通报他省、(市、县)防火办;②涉及的乡(镇)应组织力量对边界的隔离带进行清理,加强警戒并作好扑救准备;③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视情况与他(省、市、县)成立现场联合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

2、当森林火灾发生在旅游景区时:①旅游局应立即停止游客进入景区,并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疏散;②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精干力量对核心景点进行重点保护。

3、当森林火灾威胁居民点或重点设施时:①乡镇应及时疏散居民,组织人员开设防火隔离带;②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调集武警消防部门,利用其消防设备进行预防保护;③必要时电力部门应关闭电源。

第十六条  新闻报道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内各新闻媒体要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类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

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

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第二十条  调查和总结

火灾发生后,县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报告由县、乡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火灾统计、汇总由县、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火灾扑灭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通信保障

县电信部门必须保障火情通讯畅通。确保县、乡护林防火指挥部、林(农)场以及扑火前线指挥部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

第二十二条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乡、村三级护林防火机构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配套装备。

第二十三条  应急队伍保障

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周围村、组群众组织的义务扑火队。  

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相邻乡(镇)、村组织的群众义务扑火队。

第三梯队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林(农)场组织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消防队。

第四梯队为县公安力量、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组织调集。

当有火灾发生时,第一梯队先期投入灭火,视火情发展态势决定后续扑火队伍的投入时间和兵力。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疏散灾民等,提供交通运输。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一律悬挂统一醒目的标志;县交通局负责通知有关公路收费站(所),免缴道路、桥涵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火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六条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责成并协助地方公安和森林公安机关,进入森林火灾发生现场,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并组成专案组,迅速侦破案件,查明原因,对火灾肇事人和责任者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保障

县工信局要根据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组织调运扑火所需物资和医药用品,扑火前线指挥部可申请调配邻近市、县及其林(农)场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存的各种扑火机具。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及时为扑救火灾筹措和划拨救灾资金。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等费用先记账、应急结束后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据实结算。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动员保障

受灾区域涉及的乡(镇)政府、村组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动林区和林缘区的群众,随时准备投入扑火工作。

第三十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隔措施,开设足够宽的防火隔离带,确保驻地居民安全。当地乡(镇)政府应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  公众宣传教育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第三十二条  培训演练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专业、半专业消防队的培训和考核。各乡(镇)专业扑火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半专业扑火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泾川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本预案由泾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施行期限。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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