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3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泾川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泾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总体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完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

处理能力,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有效控

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分级响应、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协同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科学高效。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4)整合资源,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工作小组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多方整合环境应急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对各类潜在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工作,除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外。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

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污染事故;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

(4)次生环境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5)其它突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特别重大事件(I级):指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事件(II级):指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县城区集中

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的污染事故。

(3)较大事件(III级):指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一般事件(IV级):指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10人以下中毒,使村镇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泾川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生局、食药监局、农牧局、民政局、公安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2.2  职责分工

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向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评估、修订等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处理方案;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县安监局:负责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化

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

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群众疏散,保障事发地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通畅。

县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水源地污染区域水资源的合理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供水方案。负责协调和指导乡镇供水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农村正常供水。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供水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县城区正常供水。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环节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县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水污染引起的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的调查处理,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县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负责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城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群众饮用水质安全。

2.3  应急队伍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水务、卫生防疫、消防和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物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3  预测与预报

3.1  信息预测

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外有可能对我县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3.2  信息报告

饮用水源突发地环境事件信息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由县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县(区)采取必要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3.3  事故预警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1)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

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

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2)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2  应急处置

(1)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应急救援队伍未赶到之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扩大。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部门保持通信联系,及时向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市环保局。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

挥部向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

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3)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做好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3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  应急终止程序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泾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后,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对整个事件进行客观评估,剖析问题和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

训,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

部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5.2 善后处置

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公开值班电话,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6.2  应急队伍建设

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科学处置的能力。

6.3  日常防范

县环保局要加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

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县住建局要督促自来水公司加强对城区水

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做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务局要加强对乡镇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做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计局要加强对饮用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7  责任追究

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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