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三项办法”的通知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泾政办发〔2014〕113号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三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泾有关单位:

 
《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办法》、《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和《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为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培育以农为本、以农为业的新型职业农民,使培训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培训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根据我县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现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果品、蔬菜、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四条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须经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认定的机构不得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
 
2.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3.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
 
4.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县农牧局负责培训机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
 
第四章  培训形式
 
第七条  学员组织方式。根据培训内容和农时季节,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后,由学员所在村委会具体组织学员,通知学员培训时间、内容、方式,统一参加培训。
 
第八条  培训场所。培训场所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人数具体确定。坚持方便农民、贴近生产和以村为主、县乡辅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村级农民培训基地作用。
 
第九条  培训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与生产相结合,把“实际、实用、实效”贯穿始终。尊重农民意愿,积极探索系统培训、农学结合、田间课堂、教师联户、参观考察等方式。鼓励开展菜单式、交流式、启发式、答问式教学。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强培训感召力,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第五章  培训环节
 
第十条  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目标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指南》和相关专业培训规范,分班次科学编制培训计划,对培训的内容、学时、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地点、考试考核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培训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专业,遴选、订购适用的专业培训教材。鼓励培训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具有我县特色的培训教材、读本。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替代。
 
第十二条  培训教师。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工作实际要求,选聘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教师。积极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及农业合作社、乡土“专家”中选聘兼职教师。加强对培训教师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培训实施。严格按照培训计划,不折不扣开展培训工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教学要讲究方法,贴近群众,调动多种资源,增强教学效果。实践教学不走过场,实行师带徒一对一指导,组织参观考察,开展体验式学习。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探索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真实可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考试考核办法。综合运用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和生产经营水平考察等多种评价方式。向考试考核合格学员颁发培训证书,作为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培训管理。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每个环节按要求组织实施到位。加强培训班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班委会制度,严明培训纪律。加强档案管理,分班次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细化项目,科学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牧局对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不再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报经财政、价格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提高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培养后继人才,推动城乡一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文化素质、产业现状、技能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由县农牧局负责,发改、财政、人社、国土、林业等部门参与,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主要对象,逐步扩展到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重点以果品生产和蔬菜栽培两大产业从业农民为认定对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
 
2.年龄18—55周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
 
3.具备基本的文化科学素质,具有相当于初中的受教育程度,身体健康。
 
4.积极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持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
 
5.具有科学发展理念,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重视环境保护,努力减少和防止污染。
 
第七条  产业标准:
 
1.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主导特色产业生产经营。
 
2.从事果品生产,规模在5亩以上,年果品收入5万元以上。
 
3.从事蔬菜种植,设施栽培面积达1亩或露地栽培面积达2亩,年蔬菜收入在2.5万元以上。
 
4.来自农业的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70%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灵活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审批表》。
 
第十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提交的《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审批表》,经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并加注意见后,上报县农牧局。
 
第十一条 认定审批。县农牧局根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审批自接受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对经过审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颁发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颁发证书自公示结束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评估制度。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每年进行1次,对已取得认定证书满3年的新型职业农民,从思想道德、产业规模、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对在评估中不再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的人员,经村委会出具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农牧局批准,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对每年新认定的人员,录入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创设促进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支持扶持力度,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泾川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支持扶持实行“四优先”,即:优先申报安排项目扶持,优先提供技术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实行免费培训等。
 
第四条  促进土地资源流转。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合作社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扶持政策范围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聘请专家,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发挥高端规划、研发、引领、指导作用,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把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第七条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与补助、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农项目,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促进新型职业农民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突显项目综合效益。
 
第八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要简化手续,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创业融资需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和“双联”惠农贷款给予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倾斜。积极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押、质押融资。
 
第九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鼓励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投保农业保险,扩大果品、蔬菜、粮食作物等的保险面积。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作物品种和灾害类型。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实行免费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和项目,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免费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全面转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业中职教育要重点面向新型职业农民招生,实行免费免试入学,纳入国家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第十一条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经培训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费用由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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